学生体育课跳高受伤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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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小明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05年3月30日下午第二节课,小明所在班上体育课,体育老师组织全班同学跳高,地点安排在学校操场上。两位学生各拉住橡皮筋的一端作跳高架,学生按次序跨越式跳高。当小明跳时,左脚不慎碰到橡皮筋,跪跌在泥地上。老师立即将她送至医院治疗,次日,转市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小明左胫骨髁间隆突骨折。4月1日,医生为小明实施了手术,同年4月15日,小明出院。小明共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某小学已经给付2000元。
[审判]
今年5月30日,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小明与某小学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因双方协调未成,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某小学赔偿小明75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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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笔者从两个方面评述一下该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西安治疗癫痫的专业医院在哪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据此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在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期间,作为学校有义务维护适龄儿童、少年的有关合法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等权利。本案中,学校有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等权利,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等义务。作为受教育者,学生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和图书资料等权利,有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等义务。
二、某小学为何对学生小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未河南可以治疗癫痫病的医院是哪家成年人小明作为某小学的一名学生,其在学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作为接受负责对小明教育管理的某小学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小学组织学生进行体育活动并无不当,但在活动中,某小学负有注意义务,以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跨越式跳高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作为学校应当预见到学生羊癫疯有什么好的治疗方法在跳高过程中有可能跌跤,故应尽可能安排教师在旁搀扶或在沙坑边进行跳高。某小学安排学生在硬地上跳高,老师也没有及时搀扶,造成小明受伤,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但学校并非学生的监护人,其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适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一款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陆建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