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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婚:不妨看完这些再决定

时间:2019-10-29 19:2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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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与之对应,早婚就是指未到法定年龄而“结婚”。那么,法律对这一特殊婚姻群体的纠纷处理有什么特别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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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仅仅通过1个月的网恋,20岁的肖男与18岁的李女不顾自己未达法定婚龄,很快决定“闪婚”。肖男的父母尽管起初坚决反对,但终因架不住两人寻死觅活地相逼,只好于2015年10月为他们举行了婚礼。可李女的父母却不能接受,并在一个月后向法院递交了要求确认肖男与李女婚姻无效的申请,而法院支持了该请求。

哈尔滨哪个医院治癫痫专业class="p" style="text-indent:21pt;"> 【点评】《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也指出:“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同样表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即李女父母的请求成立。

早婚,解除同居法院不管

【案例】郭女与赵男同居时年仅17岁,属于典型的早婚。也正因为彼此年龄小,考虑问题很不成熟乃至偏激,同居后不久,两人的矛盾便日益加剧。很终,郭女无奈地选择了离开。可赵男不干,不仅四处寻找郭女,甚至一旦找着便纠缠不休。郭女只得于2015年12月诉请法院要求解除彼此的同居关系。岂料法院却裁定不予受理。

【点评】《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法院对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除非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律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只能裁定驳回起诉。换句话说,就是同居关系的解除只有自行了结,“剪不断理还乱”的烦恼只能是自作自受。陕西哪些癫痫医院比较好>

早婚,没有相应权利义务

【案例】2016年1月5日,与19岁的胡女同居仅7个月的黄男,因交通事故而不幸身亡。尽管保险公司和肇事者赔偿了巨额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黄男的父母就是一分也不给胡女。胡女一气之下,以“妻子”的身份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黄男父母与其分割,可法院却未考虑确已同居的事实,照样驳回了其诉请。

【点评】《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很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也指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正因为胡女与黄男系早婚,决定了胡女只对子女、同居财产享有权利,此外则与其无关。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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